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寶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姜志明 業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有之房地,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2959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其前曾向相對人姜志明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但相對人姜志明除要求聲請人提供所有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外,另要求聲請人簽發交付面額為600,000元之本票以為擔保,聲請人業交付辦理設定抵押權之相關文件及簽發交付前開面額600,000元之本票後,相對人姜志明竟又要求必須塗銷系爭房地第二順位之抵押權始同意借款,聲請人乃將150,000元返還相對人姜志明,並當場撕毀前所簽發上開面額600,000元之本票,詎相對人姜志明迄仍未塗銷抵押權,聲請人乃對相對人姜志明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他字第2402號詐欺等案件受理,爰請求供擔保,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9599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向本院提起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要件之訴訟,業經本院向分案室查詢明確,並有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至聲請人雖對相對人姜志明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他字第2402號詐欺等案件受理,惟此並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得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黎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