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聖雄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58號、7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聖雄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聖雄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依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違反保護令及恐嚇等罪嫌重大,就恐嚇部分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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