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 林錦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范雲定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提起上訴,就上訴裁判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3576元。惟聲請人105年度全年度所得僅有10萬5490元,且名下無財產,經濟困窘,入不敷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者而言。經查,聲請人主張其105年度所得僅有10萬5490元,且名下無財產,經濟困窘,入不敷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復有106年度上字第532號卷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應堪採信;此外,依聲請人所持提出上訴理由,於兩造行言詞辯論前,尚難謂其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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