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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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邱春爕
邱逢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 邱勝來
蔡勝財 邱逢凱 邱逢藏 邱逢恭 黃明玉 訴訟代理人 葉奇波 被告 游玉祥
游玉進 游 彭英妹 蔡永鋒 蔡永瑜 翁運郎 翁志良 翁心萍 徐木榮 魏沈寶香 莊翔麟 林裕祥鍾 曹新妹 曹梅珠 訴訟代理人 周鏡湘 被告 曹新增
曹寶珠 曹新添 曹雅雯 曹新旺 曹秋蓮 曹新漳 曹新發 曹新勇 曹新寶 曹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