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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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邱春爕
邱逢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 邱勝來
蔡勝財 邱逢凱 邱逢藏 邱逢恭 黃明玉 訴訟代理人 葉奇波 被告 游玉祥
游玉進彭英妹 蔡永鋒 蔡永瑜 翁運郎 翁志良 翁心萍 徐木榮 魏沈寶香 莊翔麟 林裕祥鍾 曹新妹 曹梅珠 訴訟代理人 周鏡湘 被告 曹新增
曹寶珠 曹新添 曹雅雯 曹新旺 曹秋蓮 曹新漳 曹新發 曹新勇 曹新寶 曹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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