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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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37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卿陳敬益 之繼承人、 陳敬相 即陳敬益之繼承人、 王麗華 即陳敬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載有陳敬益身分證字號之貸款契約。
㈡陳敬益之第2順位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㈢陳敬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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