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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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慶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