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自字第41號自訴人神予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娟 自訴代理人 陳璧堂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孫志成 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訴訟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明。
三、查本件自訴人神予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孫志成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開裁定於103年11月4日送達至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臺北市○○路○段○○號6樓」之設址地及居所,並由自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件: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