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13,316元,復請求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5,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