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淑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淑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游淑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2號│毒偵字第2、62號│偵字第580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3││││287號│28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3││││287號│287號│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11號(編│執字第2511號(編│執字第2556號│││號1-2號應執行有│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