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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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上訴人即原告貞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勇如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