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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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八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九十年易字第二二七號更正為九十一年易字第二二七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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