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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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富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林富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2.7.12」應更正為「10
2.7.12」、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882、888.號」應更正為「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882、8883號」),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