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133號

聲請人 楊永吉

相對人 鄭成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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