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宸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係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169萬9,282元(計算式:133萬4,282元+20萬6,000元+15萬9,000元,即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總金額,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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