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伊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伊曼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152號
被告曾伊曼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伊曼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7日15時44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向陽店」內,
乘店經理 郭紜嘉 及其他員工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
價值新臺幣(下同)68元之「黑橋牌精選德國Q脆腸」1袋,
以及價值99元之「博客Q肉丁蒜味德國香腸」1袋,得手後,
未結帳即將上開物品攜出店外,並逃逸至豐原火車站藏匿。
嗣經郭紜嘉發現店內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為警在豐原火車
站尋獲曾伊曼,並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郭紜嘉),而查得上
情。
二、案經郭紜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伊曼經傳喚並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紜嘉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
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
翻拍照片共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曾伊曼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檢察官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柯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