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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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煌勝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05號、第4970號、第5058號、第5369號、第5968號、第6041號、第7691號、第8316號、104年度偵字第182號、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煌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煌勝因右側肺腺癌,於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及化療。自民國104年9月起因嚴重背痛及雙下肢無力而長期臥床,因此安排安寧居家訪視照護,現意識清楚,然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仰賴他人協助。因服藥順從性不明且本身癌症影響,病情仍有短期內起伏之可能,此有該院105年1月27日(105)惠醫字第70號、105年5月3日惠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