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盛
吳采瑾 吳幸錦 吳松達 吳松穎 吳俊毅 翁 吳采錦 前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冠瑩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00元(189x2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