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煌勝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05號、第4970號、第5058號、第5369號、第5968號、第6041號、第7691號、第8316號、104年度偵字第182號、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煌勝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以被告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茲因被告前因另案入監服刑,而因疾病於103年11月13日起保外就醫,經本院於106年6月21、22日電詢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答覆略以:政風室主任於6月19日查訪被告,其母表示被告不在家,於前幾天騎車外出。嗣於6月21日監所會同警察前往查訪,當面告知被告應於22日上午至看守所報到,被告可快步從房間內走出來。被告最後有如期報到等語。
由上足徵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