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2號
原 告 桃園縣平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列舜
訴訟代理人 邱碧梧
被 告 李秉豪 (原名: 李文富 )
李秉洋 (原名: 李文財 )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