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貫成被告江沛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江沛霖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貫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沛霖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何貫成於民國98年5月22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江沛霖於99年11月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0月19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及99年10月20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何貫成於99年11月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江沛霖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0月21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江沛霖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江沛霖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執 丙99執2590字第21453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1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何貫成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