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94號原告 陳澐蓁
李香瑤
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複代理人 高敏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就原告陳澐蓁為新臺幣(下同)21萬7229元、李香瑤部分為31萬972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及3420元,惟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為250元後,原告陳澐蓁、李香瑤尚應分別補繳2070元、3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