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昆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084、17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昆晃於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巷○號。
理由本件被告謝昆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前雖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之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惟衡酌被告已與起訴書所載全部被害人接觸並商談和解事宜,且僅1位被害人未達成民事和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程,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巷○號,及限制出海、出境,以確保將來審判期日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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