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洪美珍
被   告  翁寬仁
被   告  凃哮 (歿)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被   告  凃明山
被   告  王蕭阿雀
被   告  凃東
被   告  凃東南
被   告  凃瑞清
被   告  凃瑞田
被   告 凃 邱金枝
被   告  凃重銘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余彥勳
被   告  鄭環慧
被   告  王詠淇
被   告  梁如儀
被   告  翁至弘
被   告  凃佩娟
被   告  凃曾吸
被   告  凃森浩凃炎興 之繼承人
被   告  凃建任
被   告  凃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等人分割共有物,
惟查被告凃哮已於起訴前死亡,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
稽,則被告凃哮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
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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