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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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陳巧葳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存金
法定代理人 陳羅西 (即 羅西拉拉馬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