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吳月英
被   告  陳倩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0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
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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