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吳月英
被 告 陳倩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0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
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