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乙○○
被 告 戊○○○○○○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