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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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三號
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許財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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