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林牧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
二、按聲請人所提之入會須知第八條第四項所述,實際經過月數,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一個月計,次按合約書所載之會籍開始日為104年10月5日,且如聲請狀所述,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2月起,即未繳月費,實際經過月數應為3個月,故請釋明實際經過月數為4個月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