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賴重禎
一、債務人賴重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
二、債務人賴重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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