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連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富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釋明本件系爭二紙本票之「提示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各不得早於二紙本票之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