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另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無親屬會議時,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惟此限於繼承開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盈瑄 之遺產管理人,並未檢具被繼承人陳盈瑄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非合法。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77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觀之該卷附本件被繼承人陳盈瑄之繼承系統表所載,似尚有繼承人 江陳碧花 現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故本件被繼承人陳盈瑄之遺產似非無人繼承.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要旨,益認聲請人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盈瑄之遺產管理人,殊難謂與法相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