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曜笙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