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睦鑫 相對人 喬金湧
張國 張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代之。」有誤載之情形,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更正為「......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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