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曜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新智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