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書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業於民國105年7月6日更改「Z000000000」,原判決未及更正,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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