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鳳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