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李家銘
被   告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瑞蟬為被告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之法定代理人
前為「 劉素貞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徐瑞蟬」等情,
有內政部宗教團體資訊資料在卷可稽,且其於本院未委任訴
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 徐瑞嬋 為被告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
祖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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