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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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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