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蘇奇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文俊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