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蘇明謙 被告 林威旭
曾雪萍 即TJEN.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曾雪萍所涉刑事通姦罪嫌部分,尚未到案而待另行審結,而本件被告曾雪萍與被告林威旭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爰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