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鴻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分別以99年度聲字第91號、99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
7月,嗣經分別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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