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参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患顎骨口腔癌,現已移轉須手術切除後配合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否則將有生命危險,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就醫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茲被告以其罹患顎骨口腔癌,須手術切除後配合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有被告提出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証明書1份在卷可稽。查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就醫,經核符合規定,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参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