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品「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票號84A03328C,壹張」,准以同額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0八號為擔保假扣押強制執行,曾提供擔保品「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票號84A03328C,壹張」,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公債即將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取息手續,乃聲請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0八號裁定書、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