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三四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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