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
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重大,又係因
受僱於他人之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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