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二號
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被告乙○○之年籍欄「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
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法院得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大
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足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