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乙○○、己○○、丁○○及甲○○間請求袋地
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
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