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乙○○、己○○、丁○○及甲○○間請求袋地
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
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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