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徐偉誠 即大葉土木包工業
被 上訴人  黃能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
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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