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更字第2號
原 告 劉德梁
劉丞軒
王國龍
劉文龍
蕭賢義
李鴻信
黃麗鴻
賴宣廷
張慶宗
李定國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上十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張瑞琪
被 告 徐嘉俊 即 俊元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工資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退休金提撥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合計欄
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劉德梁、蕭賢義、李鴻
信、黃麗鴻、劉丞軒、賴宣廷、張慶宗、王國龍、劉文龍、
李定國(下稱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共計新臺幣(下同)340,115元(含薪資251,800元、加
班費68,730元、勞工退休金提撥19,58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審理時,先將請求金額變更為349,053元(含薪資26
7,400元、加班費61,292元、勞工退休金提撥20,361元),
其餘請求不變,再於本院審理時將聲明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
,自民國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開變更,核係屬
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
上開訴之變更,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自100年6月29日起分別受僱於被告在中
油大林廠RFCC工場(下稱系爭工地)之配管電焊點工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薪資係與被告間之口頭約定為主,每日日
薪如附表「每日薪資」欄所載,並約定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將
每日正常上班天數及加班時數,分別記載於100年7月份薪
資日計表中(見本院100年度桃勞簡字第51號卷第9-17頁)
,時數之計算則以俊元工程簽到簿為準(見本院卷第47至62
頁),以依約於每月10日及26日結算工資請款,詎被告自10
0年7月26日起即拒不出面,分別積欠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薪
資共計267,400元、加班費共計61,292元。
㈡被告積欠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工資後拒不出面協商,主張其亦
係受僱於千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戶公司),僅係原告劉
德梁等十人之工頭,未承攬系爭工程等語,並以此為抗辯拒
絕給付薪資,經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
調解,亦不獲解決。經查,系爭工程係中油公司大林廠發包
予訴外人中鼎公司,中鼎公司發包予訴外人萬機公司,訴外
人萬機公司再轉包予千戶公司,再經被告向訴外人千戶公司
承攬,此有被告與千戶公司所簽訂之配管點工合約為證(下
稱系爭承攬契約,見本院卷第63頁),而原告劉德梁等十人
於上工時皆會在簽到簿上簽名,千戶公司之工程師即訴外人
陳盈仁 亦有核對工人數及工時,被告並以此簽到簿所載之時
數向千戶公司請款及開立發票(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且
據訴外人 楊朝欽 即千戶公司之董事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案件中亦主張,千戶公司與被告間有承
攬關係,千戶公司並未積欠被告員工薪資等情,被告並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中同
意開立發票向千戶公司請領工程款解決紛爭(見本院卷第12
3頁),俱足證被告與千戶公司間有承攬關係,原告並非千
戶公司之員工。是被告主張其僅係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工頭
,並未承攬該工程,實無所據,且被告既已取得報酬,竟不
給付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薪資,實違誠信。
㈢而證人 許智翔 亦於本院101年8月22日審理時證稱,其工資
係向被告領取,不認識千戶公司,被告找其去工作時沒有說
幫千戶公司找人,是到現場才知道作千戶公司的工作,其在
俊元工程簽到簿簽名(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表示上工有簽
到等語,足證許智翔係以被告員工之身份在系爭工地工作甚
明。至於許智翔另於本院10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其有簽自救會授權書係因伊認為被告可能只是幫千戶公司
叫工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然此究僅為其臆測被告與
千戶公司間之關係,由上開簽到簿及其係針對被告乙節已足
明瞭,殊不影響其與被告間僱用關係之認定。復證人 趙喻禹
亦於本院上開庭期明確證稱其為千戶公司總務,千戶公司與
被告有點工之合約,是給付徐嘉俊3千1個工人,至於工人
實際領取之工資其不管,俊元工程行簽到簿是千戶公司與被
告間確認費用之依據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及86頁背面),
足證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與千戶公司間並無僱傭關係,原告劉
德梁等十人實際為被告所僱用甚明。
㈣至被告主張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所製作之時數表有誤,並認為
下雨天不能計算薪資,然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先前向千戶請款
時,下雨及上公安講習之工人工資皆有向千戶公司請款,無
論千戶公司有無付款,應不影響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與被告間
工資之認定,如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與被告未約定下雨天工資
,被告何有可能向千戶公司請款,下雨天工地無事可作,原
告劉德梁等十人何有可能前去工地簽名,由此可證兩造合意
工資應有包含下雨及上課之半薪,被告現又置詞否認,顯違
誠信。被告另主張原告李鴻信、王國龍並非被告員工,並以
請款單(見本院卷第104頁)為證,惟查該請款單僅請款至
100年7月20日,而原告李鴻信、王國龍係自100年7月21
日後始至系爭工地上工,故並未在該請款單中,其確實為被
告之員工,且據高雄市政府勞資調解記錄簽到亦有原告李鴻
信、王國龍之簽名,當時被告並未否認原告李鴻信、王國龍
非其員工,現卻置詞抗辯,顯無理由。
㈤又被告於答辯狀稱其與其他工人組織自救會時,原告劉德梁
等十人表示要留在系爭工地繼續工作,不願參與被告催討工
資行為,而認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與千戶公司另有協議,進而
主張原告劉德梁等十人非受被告僱用,然實則原告劉德梁等
十人係散工,何處有工地需要工人,即到該工地上工,原告
劉德梁等十人係因被告積欠工資而拒絕幫被告繼續在原工地
工作,另經千戶公司介紹轉到林園煉油廠,開始新的工作,
並非被告所稱就工資與千戶公司另有協議。
㈥另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件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
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
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
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款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
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
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亦可參照。再查
被告與千戶公司所簽訂之配管點工合約,約明乙方(即被告
)所雇之人員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並為其投保有關保
險,始可進入工地,被告亦在其後蓋章,約明由其統一處理
投保事宜,千戶公司始同意被告所僱用之之工人進入該工地
,是被告既係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雇主,依法應替原告劉德
梁等十人投保勞工保險,惟被告積欠退休金提撥金額,造成
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損害,而依99年1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勞動四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被告依法應有提撥如附表「退休金提撥」
欄所示之金額,存入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之義務,至被告雖主張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尚未符合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得請求退休金之條件,是主張受有未提繳數額
之損害,請求雇主給付提繳金額之差額應無理由等語。然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未依規定為原告
劉德梁等十人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使原告劉德梁
等十人受有損害,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自可請求被告將應提繳
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
,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可
參。
㈦爰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德梁49,031元,及自101年7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
提撥3,036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劉德梁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③被
告應給付原告蕭賢義47,053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④被告應提撥2,892
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至蕭賢義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⑤被告應給付原
告李鴻信14,160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⑥被告應提撥951元及自101年
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李
鴻信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⑦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麗鴻18,4
89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⑧被告應提撥1,152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黃麗鴻勞工退
休準備金之專戶;⑨被告應給付原告劉丞軒37,145元,及自
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⑩被告應提撥2,292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劉丞軒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專戶;⑪被告應給付原告賴宣廷17,657元,及自101年7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⑫被告應
提撥1,152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賴宣廷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⑬被
告應給付原告張慶宗37,603元,及自101年7月9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⑭被告應提撥2,292元及自101
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
張慶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⑮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國龍8,
568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⑯被告應提撥522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王國龍勞工退
休準備金之專戶;⑰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文龍46,116元,及自
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⑱被告應提撥2,892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劉文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專戶;⑲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定國51,870元,及自101年7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⑳被告應
提撥3,180元及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李定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㉑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主張渠等自100年6月29日起
分別受僱於被告,於系爭工地從事系爭工程。約定每日日薪
如附表三欄所載,並將每日正常上班天數及加班時數分別記
載如附表三所載之薪資、加班費及提撥退休金。惟查:
㈠被告本身為工人,並非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僱用人,且未承
攬系爭工程,而係受僱於千戶公司,僅被告為工頭有代工人
租屋等,且兩造均受千戶公司委任至系爭工地之配管點焊點
工,因100年7月6日至26日間之工程款,千戶公司並未按
時發放,被告隨即終止工作,未領取薪資之點工們,遂組織
自救會推由被告擔任領導人,並簽立委託書委託被告向千戶
公司索討千戶公司所積欠之工資(見本院100年度桃勞簡字
第51號卷第50頁)。而工人自組自救會時,被告亦曾詢問原
告劉德梁是否願意加入,惟原告劉德梁回覆被告,其與其餘
原告均欲留在系爭工地繼續工作,不願參與被告之催討工資
行為,被告亦感無奈,並認定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應係與千戶
公司有一定協議,否則豈會願意於未領到工資的情況下繼續
於千戶公司下工作?
㈡又被告受上開委託書所載之委任人與千戶公司進行給付工資
和解,而依據和解書(見本院100年度桃勞簡字第51號卷第
51頁)所載,與千戶公司和解者為被告個人 非俊元 工程行,
甚且其和解金並不包含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薪資,乃係因原
告劉德梁等十人不願授權被告與千戶公司進行協商,是以起
訴狀中所載千戶公司業已將工資給付予被告,而被告拒不將
工資給付予原告劉德梁等十人等語並不實在。況查,依據原
告劉德梁等十人所提出之附表三以及薪資日計表上,並無被
告及千戶公司之簽署,應為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自製之私文書
,被告否認為真正,且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所提出之勞退計算
表,其計算之基礎為何並未說明,被告亦否認為真正。另就
被告係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工頭等前開事實,亦有原告劉德
梁於101年5月25日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及人力資源局申訴被
告係介入與千戶公司契約,抽取不法利益等情,足證,被告
確非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雇主。
㈢復查如證人許智翔所述,本件被告當初原本欲與千戶公司簽
約,因千戶公司耍賴未將合約交付予被告,因100年7月6
日至26日間之工程款,千戶公司並未按時發放,被告隨即終
止工作,未領取薪資之點工們,遂組織自救會推由被告擔任
領導人,委託被告向千戶公司索討千戶公司所積欠之工資。
且依證人 趙禹喻 之證詞,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雄勞
簡字第1號訴訟中,始提出兩造合約可證。是以,被告係於
提出訴訟後始確認俊元工程行有承攬千戶公司工程,故於此
之前被告均係以自救會名義向千戶公司爭取薪資。另證人許
智翔亦證明,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亦未委託被告向千戶公司要
積欠之薪資,故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未領取到薪資,應不可歸
責於被告。
㈣再就原告請求勞工退休金提撥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就該條例施行後,勞工
日後退休時,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領取及計算退休金之權益
予以保障。而前開應提繳金額,僅係存於勞工個人之退休金
專戶,作為勞工退休基金,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
勞工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金
。倘勞工尚未符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得請求退休金之條
件,則其主張受有未提繳數額之損害,請求雇主給付提繳金
額之差額為無理由,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第
14則研討意見可參。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主張被告應給付退休
金等語,應屬無據。另依據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主張係自100
年7月4日起未領到薪資,惟依據高雄市政府勞資調解記錄
,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於該記錄中係主張自100年7月6日開
始並未領到薪資,卻於本訴訟中主張自同年之7月4日開始
未領到薪資,前後顯然不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劉德梁等十人自100年6月29日起分別在系爭工地從事
系爭工程。
㈡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曾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經
該局分別於100年9月20日及同年9月28日進行調解,被告
於第一次調解會到場時承諾,將於第二次調解時結算工資,
然第二次調解會則藉故未到場以致調解不成立。
㈢原告等十人每日薪資及時薪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㈣被告向千戶公司請款之依據及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之工資計算
均以 於俊元 工程行簽到簿之時數計算。
五、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成立僱傭契約,並施做被告所承攬千
戶公司之系爭工程,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
本件之爭執點在於(一)被告與原告劉德梁等十人間是否存
在僱傭契約?(二)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是否得請求附表三之
薪資、加班費及退休金提撥?茲說明如下:
(一)被告與原告劉德梁等十人間存在僱傭契約:
⑴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係於上開時間施做千戶公司之系
爭工程,為被告所不爭執,惟爭執兩造均係受僱於千戶公
司,惟依證人許智翔於本院具結證稱,當初係被告找伊去
施做系爭工程,且被告找伊時亦未說明有千戶公司,只說
有缺人,伊亦不知道有千戶公司存在,是上公安講習及簽
到簿上時才知道公司的名稱是掛千戶名字,而整個簽到也
是被告在負責,而以伊之認知因為本件事被告找伊,所以
若領不到錢伊會去找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
應足證原告劉德梁等十人確實係以被告員工之身分在系爭
工地施做系爭工程;而證人趙禹喻於本院亦具結證稱,其
係擔任千戶公司之總務,當初係委託被告作點工之契約,
就是系爭承攬契約,就是這個區域需要幾個工人由我們指
示被告去找人,而被告負責系爭工程之工程進度,當初請
被告去點工亦是向被告算費用,而當初是配管工一天
3,000元,其就是給付被告3,000元一個工人,至於工人
實際領取薪資其並不管,而當業主向其表示需要加人時,
其就會聯絡被告,而被告亦應依照法令之相關規定為工人
投保,而當初在系爭承攬契約雖確實只有被告用印,而無
千戶公司用印,但在高雄地方法院進行調解時有特別要求
法官將合約附在調解筆錄中,以證明被告與千戶公司間確
實有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84至86頁),亦
可證明系爭工程確實係被告與千戶公司間所簽訂,而非如
被告所述其與原告均為千戶公司之受僱人。
⑵另觀之系爭承攬契約,其內容已清楚記載係被告承攬千戶
公司之系爭工程,且合約第6至第8條分別載明「乙方或
所雇用人員如有竊取甲方財務或侵害甲方其他權益之行為
、或違約而造成甲方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乙
方所雇用人員因作業失誤而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
觸犯法令之刑責等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乙方所雇人員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並為其
投保有關保險,始予進入工地,如發生意外情事,與甲方
無涉。」。是系爭承攬契約中已清楚載明係被告須自行找
工人進行施做,且千戶公司僅負擔點工費用之給付,其餘
均須由被告負責,且縱如被告所抗辯系爭承攬契約在被告
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前,千戶公司並未將合約交給被
告,惟承攬契約之訂立本非須以書面為要式行為,況趙禹
喻亦證稱當初是因為系爭承攬合約要連著發票一起給,公
司還沒有發票才一直沒有合約(見本院卷第86頁背面),
足認當初被告與千戶公司間早已以口頭訂立承攬契約,約
定由被告承包系爭工程,被告遂於系爭承攬契約中先行蓋
上被告之用印並交付千戶公司,被告於是才找工人施做工
程,此亦可由系爭承攬契約之訂立日期與原告等十人間最
初進入系爭工地之日期均為100年7月4日可證明。至被
告雖抗辯在被告於高雄地方法院與千戶公司為調解前均係
以自救會名義向千戶公司爭取薪資云云,應僅係其以何名
義向千戶公司進行追償;而許智翔雖亦於本院證稱其有簽
自救會授權書係因伊認為被告可能只是幫千戶公司叫工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然此究僅為其臆測被告與千戶
公司間之關係,由上開簽到簿及其係針對被告乙節已足明
瞭,均不得據此即認定兩造間均受僱於千戶公司。是原告
劉德梁等十人主張其係受僱於被告等語,應屬可採。
(二)按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
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
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
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
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勞委會(81)台
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可資參照。次按雇主對勞工應施以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抗辯不應將未實際施做工程之
上課天數記入,然倘若該課程與系爭工程有相關性,且屬
與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課程,舉重以明
輕,自應記入一般工時中,而本件原告既然已於系爭簽到
簿中載明為「上課」,且被告亦未能舉證上課之時數及如
何計薪,自應以一日之薪資計算。另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施
做中有因雨天而無法施做,故不應將此部分計入等語,查
系爭簽到簿中於雨天時,雖有部分原告之簽名,然依證人
趙禹喻於本院具結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依照高
雄案件,如有包含原告的薪資是76萬,其餘工人的薪資才
是40幾萬,為何後來係以40幾萬和解?)下雨天有時並沒
有工人進行工程,但被告卻請求給付,金額才會是76萬,
經過協調後,才同意扣除不合理的部分而以45萬元和解(
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是依證人所述,在當初與被
告所簽署之系爭承攬契約中,並未就雨天仍支領薪資部分
進行約定,否則千戶公司斷不會認定此部分實屬不合理而
不願支薪,而原告亦未能舉證說明與被告間所約定之僱傭
契約中,有縱使雨天亦支薪半日之約定,且原告復無其他
證據,是此部分自不應計入工時中,故被告之抗辯,應屬
可採。再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前項
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
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
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將原告等十人工資之部分提繳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帳戶,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原告等十人受僱於
被告期間月薪並非固定,是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規定,被告自有義務將應提繳相當金額至原告等十人之
退休金帳戶中,故此部分原告之主張,應屬有理由。再本
件被告稱原告劉德梁等十人於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中雖主張其自100年7月6日止遂不依約給付工資,然
既兩造對於簽到簿所載之工作時數並不爭執,自應以簽到
簿所載之實際工作時間為認定基礎,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
亦非可採。另因就100年7月25日之部分,僅有上班簽到
而無下班部分,而被告亦未能舉證原告於當日並無施做工
程等情,故仍應以正常之一日工時計算。至本件原告等十
人得請求之金額為何,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簽到簿、薪資
日計表、證人趙禹喻提出之簽到簿計算,而其扣除前述雨
天不支薪,其實際工作時數如附表二,故實際工資與加班
費與退休金提撥均如附表一所示。逾此部分,即為無理由
,不予准許。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
於100年12月8日送達於被告,於當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
原告劉德梁等十人僅請求自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七、從而,原告劉德梁等十人依據僱傭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應
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工資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1年
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
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退休金提撥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1年7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原告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合計欄之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宜娟
附表一:
┌─┬───┬─────┬─────┬──────────┬──────────┬─────┬─────┬─────┬──────┐
│編│姓名│每日薪資│時薪│工資│加班費│工資合計│提繳級距│退休金提撥│總合計欄│
││││├────┬─────┤││││(工資合計+│
│││││工作天數│小計│││││退休金提撥)│
│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劉德梁│2,500元│313元│13│32,500元│8,945元│41,445元│42,000│2,520元│43,965元│
│││││││【計算式:(313x1.33│││││
│││││││x14)+(313x1.66x6│││││
│││││││)=8,945】│││││
├─┼───┼─────┼─────┼────┼─────┼──────────┼─────┼─────┼─────┼──────┤
│2│蕭賢義│2,100元│263元│16.5│34,650元│4,290元│38,940元│40,100│2,406元│41,346元│
│││││││【計算式:(263x1.33│││││
│││││││x11)+(263x1.66x5│││││
│││││││)=4,290】│││││
├─┼───┼─────┼─────┼────┼─────┼──────────┼─────┼─────┼─────┼──────┤
│3│李鴻信│2,000元│250元│6│12,000元│2,160元│14,160元│15,840│950元│15,110元│
│││││││【計算式:(250x1.33│││││
│││││││x4)+(250x1.66x2│││││
│││││││)=2,160】│││││
├─┼───┼─────┼─────┼────┼─────┼──────────┼─────┼─────┼─────┼──────┤
│4│黃麗鴻│1,500元│188元│9│13,500元│3,498元│16,998元│17,280│1,037元│18,035元│
│││││││【計算式:(188x1.33│││││
│││││││x9)+(188x1.66x4)│││││
│││││││=3,498】│││││
├─┼───┼─────┼─────┼────┼─────┼──────────┼─────┼─────┼─────┼──────┤
│5│劉丞軒│2,000元│250元│14.5│29,000元│7,145元│36,145元│36,300│2,178元│38,323元│
│││││││【計算式:(250x1.33│││││
│││││││x14)+(250x1.66x6│││││
│││││││)=71,45】│││││
├─┼───┼─────┼─────┼────┼─────┼──────────┼─────┼─────┼─────┼──────┤
│6│賴宣廷│1,400元│175元│9.5│13,000元│2,501元│15,501元│15,840│950元│16,451元│
│││││││【計算式:(175x1.33│││││
│││││││x7)+(175x1.66x3)│││││
│││││││=2,501】│││││
├─┼───┼─────┼─────┼────┼─────┼──────────┼─────┼─────┼─────┼──────┤
│7│張慶宗│2,100元│263元│12│25,200元│4,894元│30,094元│30,300│1,818元│31,912元│
│││││││【計算式:(263x1.33│││││
│││││││x9)+(263x1.66x4)│││││
│││││││=4,894】│││││
├─┼───┼─────┼─────┼────┼─────┼──────────┼─────┼─────┼─────┼──────┤
│8│王國龍│1,700元│213元│4│6,800元│921元│7,721元│8,700│522元│8,243元│
│││││││【計算式:(213x1.33│││││
│││││││x2)+(213x1.66x1)│││││
│││││││=921】│││││
├─┼───┼─────┼─────┼────┼─────┼──────────┼─────┼─────┼─────┼──────┤
│9│劉文龍│2,500元│313元│12.5│31,250元│8,529元│39,779元│40,100│2,406元│42,185元│
│││││││【計算式:(313x1.33│││││
│││││││x13)+(313x1.66x6│││││
│││││││)=8,529】│││││
├─┼───┼─────┼─────┼────┼─────┼──────────┼─────┼─────┼─────┼──────┤
│10│李定國│2,400元│300元│15.5│37,200元│8,574元│45,774元│45,800│2,748元│48,522元│
│││││││【計算式:(300x1.33│││││
│││││││x14)+(300x1.66x6│││││
│││││││)=8,574】│││││
└─┴───┴─────┴─────┴────┴─────┴──────────┴─────┴─────┴─────┴──────┘
附表二:
┌─┬────┬──────┬──────────────────────────────────────────────────────────────┬───┬─────┐
│編│姓名│工作時間│日期│總計│備註│
││││(民國100年)│││
│││├──┬──┬──┬──┬──┬──┬──┬──┬──┬──┬──┬──┬──┬──┬──┬──┬──┬──┬──┬──┬──┤││
│號│││7/6│7/7│7/8│7/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
├─┼────┼──────┼──┼──┼──┼──┼──┼──┼──┼──┼──┼──┼──┼──┼──┼──┼──┼──┼──┼──┼──┼──┼──┼───┼─────┤
│1│劉德梁│8:00~17:00│││ˇ│ˇ│ˇ│ˇ│ˇ││││││ˇ│ˇ││ˇ│ˇ│ˇ││ˇ│ˇ│12日│7/25雖均未│
││├──────┼──┼──┼──┼──┼──┼──┼──┼──┼──┼──┼──┼──┼──┼──┼──┼──┼──┼──┼──┼──┼──┼───┤簽到下班時│
│││17:00~20:00│││ˇ│17-││ˇ│││││││17-│ˇ││ˇ│ˇ│ˇ││││加班20│間,惟均以│
│││(加班)││││18時│││││││││18時│││││││││小時│1日正常工│
├─┼────┼──────┼──┼──┼──┼──┼──┼──┼──┼──┼──┼──┼──┼──┼──┼──┼──┼──┼──┼──┼──┼──┼──┼───┤時計算。│
│2│蕭賢義│8:00~17:00│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ˇ│半日│14.5日││
││├──────┼──┼──┼──┼──┼──┼──┼──┼──┼──┼──┼──┼──┼──┼──┼──┼──┼──┼──┼──┼──┼──┼───┤│
│││17:00~20:00││││17-││ˇ││││││││ˇ││ˇ│ˇ│ˇ││││加班16││
│││(加班)││││18時││││││││││││││││││小時││
├─┼────┼──────┼──┼──┼──┼──┼──┼──┼──┼──┼──┼──┼──┼──┼──┼──┼──┼──┼──┼──┼──┼──┼──┼───┤│
│3│李鴻信│8:00~17:00││││││││││││││││ˇ│ˇ│ˇ││ˇ│ˇ│5日││
││├──────┼──┼──┼──┼──┼──┼──┼──┼──┼──┼──┼──┼──┼──┼──┼──┼──┼──┼──┼──┼──┼──┼───┤│
│││17:00~20:00│││││││││││││││││ˇ│ˇ││││加班6││
│││(加班)││││││││││││││││││││││小時││
├─┼────┼──────┼──┼──┼──┼──┼──┼──┼──┼──┼──┼──┼──┼──┼──┼──┼──┼──┼──┼──┼──┼──┼──┼───┤│
│4│黃麗鴻│8:00~17:00│││││││││ˇ││半日│半日│ˇ│ˇ││ˇ│ˇ│ˇ││ˇ│ˇ│9日││
││├──────┼──┼──┼──┼──┼──┼──┼──┼──┼──┼──┼──┼──┼──┼──┼──┼──┼──┼──┼──┼──┼──┼───┤│
│││17:00~20:00│││││││││││││17-│ˇ││ˇ│ˇ│ˇ││││加班13││
│││(加班)│││││││││││││18時│││││││││小時││
├─┼────┼──────┼──┼──┼──┼──┼──┼──┼──┼──┼──┼──┼──┼──┼──┼──┼──┼──┼──┼──┼──┼──┼──┼───┤│
│5│劉丞軒│8:00~17:00│││ˇ│ˇ│ˇ│ˇ│ˇ││││ˇ│ˇ│ˇ│ˇ│半日│ˇ│ˇ│ˇ││ˇ│ˇ│14.5日││
││├──────┼──┼──┼──┼──┼──┼──┼──┼──┼──┼──┼──┼──┼──┼──┼──┼──┼──┼──┼──┼──┼──┼───┤│
│││17:00~20:00│││ˇ│17-││ˇ│││││││17-│ˇ││ˇ│ˇ│ˇ││││加班20││
│││(加班)││││18時│││││││││18時│││││││││小時││
├─┼────┼──────┼──┼──┼──┼──┼──┼──┼──┼──┼──┼──┼──┼──┼──┼──┼──┼──┼──┼──┼──┼──┼──┼───┤│
│6│賴宣廷│8:00~17:00│││││││││ˇ│││ˇ│ˇ│ˇ│半日│ˇ│ˇ│ˇ││ˇ│ˇ│9.5日││
││├──────┼──┼──┼──┼──┼──┼──┼──┼──┼──┼──┼──┼──┼──┼──┼──┼──┼──┼──┼──┼──┼──┼───┤│
│││17:00~20:00│││││││││││││17-│ˇ││ˇ│ˇ│││││加班10││
│││(加班)│││││││││││││18時│││││││││小時││
├─┼────┼──────┼──┼──┼──┼──┼──┼──┼──┼──┼──┼──┼──┼──┼──┼──┼──┼──┼──┼──┼──┼──┼──┼───┤│
│7│張慶宗│8:00~17:00│ˇ││ˇ│ˇ│ˇ│ˇ│ˇ││││半日││││半日│ˇ│ˇ│ˇ││ˇ│ˇ│12日││
││├──────┼──┼──┼──┼──┼──┼──┼──┼──┼──┼──┼──┼──┼──┼──┼──┼──┼──┼──┼──┼──┼──┼───┤│
│││17:00~20:00│││ˇ│ˇ││ˇ││││││││││ˇ│ˇ│││││加班13││
│││(加班)││││││││││││││││││││││小時││
├─┼────┼──────┼──┼──┼──┼──┼──┼──┼──┼──┼──┼──┼──┼──┼──┼──┼──┼──┼──┼──┼──┼──┼──┼───┤│
│8│王國龍│8:00~17:00││││││││││││││││ˇ│ˇ│││ˇ│ˇ│4日││
││├──────┼──┼──┼──┼──┼──┼──┼──┼──┼──┼──┼──┼──┼──┼──┼──┼──┼──┼──┼──┼──┼──┼───┤│
│││17:00~20:00│││││││││││││││││ˇ│││││加班3││
│││(加班)││││││││││││││││││││││小時││
├─┼────┼──────┼──┼──┼──┼──┼──┼──┼──┼──┼──┼──┼──┼──┼──┼──┼──┼──┼──┼──┼──┼──┼──┼───┤│
│9│劉文龍│8:00~17:00│││ˇ│ˇ│ˇ│ˇ│ˇ││││半日│││ˇ││ˇ│ˇ│ˇ│ˇ│ˇ│ˇ│12.5日││
││├──────┼──┼──┼──┼──┼──┼──┼──┼──┼──┼──┼──┼──┼──┼──┼──┼──┼──┼──┼──┼──┼──┼───┤│
│││17:00~20:00│││ˇ│17-││ˇ││││││││ˇ││ˇ│ˇ│ˇ││││加班19││
│││(加班)││││18時││││││││││││││││││小時││
├─┼────┼──────┼──┼──┼──┼──┼──┼──┼──┼──┼──┼──┼──┼──┼──┼──┼──┼──┼──┼──┼──┼──┼──┼───┤│
│10│李定國│8:00~17:00│ˇ│ˇ│ˇ│ˇ│ˇ│ˇ│ˇ│││││半日│ˇ│ˇ││ˇ│ˇ│ˇ│ˇ│ˇ│ˇ│15.5日││
││├──────┼──┼──┼──┼──┼──┼──┼──┼──┼──┼──┼──┼──┼──┼──┼──┼──┼──┼──┼──┼──┼──┼───┤│
│││17:00~20:00│││ˇ│17-││ˇ│││││││17-│ˇ││ˇ│ˇ│ˇ││││加班20││
│││(加班)││││18時│││││││││18時│││││││││小時││
└─┴────┴──────┴──┴──┴──┴──┴──┴──┴──┴──┴──┴──┴──┴──┴──┴──┴──┴──┴──┴──┴──┴──┴──┴───┴─────┘
附表三:
┌─┬────┬─────┬─────┬──────────┬─────┬─────┬─────┐
│編│姓名│每日薪資│時薪│工資│加班費│退休金提撥│合計│
││││├────┬─────┤│││
│││││工作天數│小計││││
│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劉德梁│2,500元│313元│15.5│38,750元│10,281元│3,036元│52,067元│
├─┼────┼─────┼─────┼────┼─────┼─────┼─────┼─────┤
│2│蕭賢義│2,100元│263元│19│39,900元│7,153元│2,892元│49,945元│
├─┼────┼─────┼─────┼────┼─────┼─────┼─────┼─────┤
│3│李鴻信│2,000元│250元│6│12,000元│2,160元│951元│15,111元│
├─┼────┼─────┼─────┼────┼─────┼─────┼─────┼─────┤
│4│黃麗鴻│1,500元│188元│10│15,000元│3,489元│1,152元│19,641元│
├─┼────┼─────┼─────┼────┼─────┼─────┼─────┼─────┤
│5│劉丞軒│2,000元│250元│15│30,000元│7,145元│2,292元│39,437元│
├─┼────┼─────┼─────┼────┼─────┼─────┼─────┼─────┤
│6│賴宣廷│1,400元│175元│11│15,400元│3,257元│1,152元│19,809元│
├─┼────┼─────┼─────┼────┼─────┼─────┼─────┼─────┤
│7│張慶宗│2,100元│263元│14.5│30,450元│7,153元│2,292元│39,895元│
├─┼────┼─────┼─────┼────┼─────┼─────┼─────┼─────┤
│8│王國龍│1,700元│213元│4.5│7,650元│918元│522元│9,090元│
├─┼────┼─────┼─────┼────┼─────┼─────┼─────┼─────┤
│9│劉文龍│2,500元│313元│14.5│36,250元│9,866元│2,892元│49,008元│
├─┼────┼─────┼─────┼────┼─────┼─────┼─────┼─────┤
│10│李定國│2,400元│300元│17.5│42,000元│9,870元│3,180元│55,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