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茱茵 原名 蔡琪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